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4〕11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4〕11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4〕11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精神,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工作制度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24〕11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市

